《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9号)自2016年7月18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于7月2日发布,要求开展“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进行梳理”“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等工作。为落实国家规定新精神,做好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修订,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府办〔2018〕9号)相关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6〕9号)有效期延长至修订完成、印发实施之日为止,延期实施期限不超过1年,即不超过2022年7月17日。
2016年7月18日以后印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对住房保障工作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